农信社新增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2009-5-15  稿件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涂深洪
 
    农信社一般性贷款到期收回率偏低,导致了部分农信社不良贷款的新增。新增的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农信社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农信社的生存。为控制和化解农信社不良贷款的新增,笔者对当年到期未收回的一般性贷款进行了探讨。现就农信社新增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化解对策谈谈个人看法,以求共同破解。
   
    一、当前新增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
 
    (一)对国家政策变动的节奏和力度把握不够。有的农信社没把握好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节奏和力度,对达不到国家政策要求的房地产业、采掘业(如磷矿石、煤矿)等行业和产业进行了贷款投放,导致部分贷款到期不能正常收回。
  
(二)现行制度对违约者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由于我国的农村信用制度还不健全,对违约者没有强制约束的法律和办法,因而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除了催收或依法诉讼外,就没有其他有效办法催收。目前依法诉讼时间长、执行难,对借款人不能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借款人可以照样高消费、搞投资,对偿还贷款本息没有放在心上。
  
(三)粗放式贷后管理导致借款人转变用途形成风险。一是短贷长用,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某客户因经营超市和生猪养殖贷款300万元,而贷款实际使用于新建市场,现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二是转变行业,不能偿还计期贷款。从2006年以来,一些长期从事建筑、粮食及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的个体户,不满足本行业的发展,寻求高收益的行业,豪赌本以炒高的采掘业(如磷矿石、煤矿),由于高位接货,不能正常经营,导致无法偿还到期贷款。2007年某农信社向所辖的三位客户发放了三笔贷款,共计900万元,从事磷矿石经营,由于客户初次入行,缺乏采掘业常识和保险,购买了品位不高、交通不便、手续不全的磷矿石,致使不能正常开采和经营,现想处置收回投资就比较困难,导致贷款到期不能偿还。
  
(四)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口头承诺较好,实际兑现较差;有的借款人把贷款人的催收不当一回事,甚至说:找那个,找这个,我不还了;有的借款人不接听贷款人打去的电话,对偿还逾期贷款没有时间表。
  
    二、控制和化解新增不良贷款的对策
      (一)准确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的节奏和力度。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作为信贷投放的风向标。坚持三农的市场定位,严格控制两高一剩行业客户的准入并制定限制性行业和产业的客户退出机制。
  
(二)转变经营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县级及以上农信社应由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县级联社在对下级农信社加强管理,合理授权的基础上,还应对下级提供好信贷服务和业务指导。下级农信社在信贷业务操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上级农信社反映,上级农信社对下级农信社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应积极进行探讨并帮助解决。
   (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一是牢固树立信贷风险是目前农信社主要风险的理念。农信社现在业务品种单一,信贷业务是农信社资产类的主打业务,只要控制了信贷业务风险,也就控制了农信社的主要风险。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岗位约束机制。对农户小额贷款实行四包一挂的第一责任人制;对大额贷款(上报县级及以上联社审批的贷款)实行主责任人制。上报审批的每笔贷款金额一般都超过了第一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如果对上报审批贷款实行第一责任人制,这对第一责任人就形成了债多不愁,而对其他环节的责任人形成了有第一责任人,从而放松了对上报贷款严格审核和管理,导致贷款责任看似落实而其实不落实。对每笔大额贷款从信贷员
调查、信贷部门再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后检查,每个岗位都设主责任人(每岗可有多个主责任人),通过岗位约束,来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是完善信贷制度,全力推行贷款方式的转变。修改和完善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将信贷制度由事后追责向事前防范和事后追责转变。按照信贷员等级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检查标准,使信贷管理达到执行有依据,检查有标准,处罚有根据。积极转变贷款经营方式,全力推行有效资产抵押担保,审慎使用浮动抵押,特别是不在管辖区内和涉及民生抵押物的抵押担保,从严控制保证担保。四是完善信用评级和授权审批制度。凡是申请贷款的小企业、个体及民营客户都要提供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由受理贷款的机构负责审核并复测相关指标。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审批权限,优化操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五是建立完整独立的信贷风险评价、监测管理机制。根据服务三农的特点和实际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风险评价标准。对授信调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分类、风险预警、不良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管控。六是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按照信贷风险管理规定提足风险补偿
基金(贷款拨备),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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